古树移植需要哪些手续 树木移植需要什么手续

admin 科技生活 2024-01-20 846 0
问题描述 古树移植需要哪些手续

推荐答案

1. 需要一些手续。
2. 因为古树移植涉及到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所以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批。
同时,还需要进行勘测和评估,确定移植的可行性和方法。
3. 古树移植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移植许可证、编制移植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批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移植操作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保护古树的根系和周围环境,确保移植后的古树能够生存和生长。

其他回答

树木移植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苗圃内的大树无需办理手续。但是,从造林地起出的大规格苗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移植胸径超过50cm的大树一般难以办理手续,具体办理事宜可参照林木采伐办理。大树移植需要办手续。

1、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城市树木移植审批表。3)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4)树木移植位置平面图。5)养护单位的同意证明。6)提供《规划许可证》。

2、办理程序(1)提供4份申报材料到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不符条件予以退回,符合条件正式受理。2)组织现场勘查。3)审批、不同意的说明原因。 4)申请人交纳易地绿化费后到窗口领回审核批件。3、审批部门:园林主管部门 。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化面积逐年增长,并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及时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确定永久保护的绿地,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广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城市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消防规划。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方案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备案。第七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第八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公园广场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广场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广场绿地景观相协调。第十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不低于省的有关标准执行。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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